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廣區(qū)檢一部刑不訴〔2020〕101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021985********,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街**號**小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8月4日被該分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9月15日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安市公安局廣安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楊某某酒后獨自回家,因心情不好,拿出隨身攜帶的防盜門鑰匙,隨意地在其居住的陽光印象小區(qū)內(nèi),將小區(qū)路邊停放的五輛小汽車外表劃傷。2020年7月29日,廣安市廣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廣區(qū)價認(2020)78號關(guān)于被損壞的車輛部件一批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價格認定結(jié)論:被損壞的車輛部件一批于2020年7月19日市場中等價格為人民幣伍仟叁佰伍拾(5350.00)元整。
同時查明: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親屬對五名被害人的車輛維修費用進行了賠償:其中楊某某的車輛維修費用300元,宋某某的車輛維修費用400元,黃某甲的車輛維修費用300元,付某某的車輛維修費用1000元,黃某乙的車輛維修費用500元,共計2500元。五名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賠償了各被害人,取得了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廣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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