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西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臨檢公訴刑不訴〔2020〕11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130433198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和住址: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臨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臨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西縣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8日補查重報。
臨西縣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8年1月13日12時許,受害人常某甲報案稱其駕駛北京現(xiàn)代悅動汽車(車牌號為冀DCE866)帶著受害人常某乙、常某丙、王某某、曹某某五人人行至秦白地村南時,被一輛遮擋號牌的車逼停,后又有五六輛遮擋號牌的車輛趕到現(xiàn)場,從車上下來的人均帶白手套,手里拿著鋼管或者金屬棒球棍,威脅常某甲等人下車。常某甲等人拒絕下車,該伙人持械對常某甲駕駛的車輛進行打砸,并對常某甲等五人進行毆打。經(jīng)臨西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常某甲駕駛的被砸車輛損失價格為人民幣11960元;臨西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受害人常某乙頭部、胸部損失系輕微傷;曹某某腰椎損傷系輕傷二級;常某丙胸部損傷系輕傷二級,腰椎系輕傷一級?,F(xiàn)有證據(jù)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是楊某某。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臨西縣公安機關認定楊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具有隨意毆打常某甲等人以及任意損毀常某甲車輛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邢臺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臨西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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