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張檢四部刑不訴〔2020〕539號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291986********,漢族,初中文化,住張家港市**鎮(zhèn)**社區(qū)**幢**室(戶籍地為河南省社旗縣**鄉(xiāng)**村**組**號),個體經(jīng)營**汽車快捷服務中心。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媛媛,江蘇庖丁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2052017********。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將本案退回張家港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經(jīng)補充偵查完畢,于2020年12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張家港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不起訴人楊某某伙同其丈夫王某某在經(jīng)營二手車生意期間,先后偽造了6起車損事故,騙取中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中心分公司的保險理賠款共計1.528萬元。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本案證據(jù)不能相互印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張家港市公安局認定的保險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蘇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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