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5月7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楊某某駕駛豫N*****號貨車由西向東至田界線0KM+700M處,與前方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席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席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發(fā)后,楊某某積極打電話報警。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席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系過失犯罪,有自首情節(jié),且已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已賠償被害人喪葬費等費用共計11萬元,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虞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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