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臺椒檢二部刑不訴〔2020〕572號
被不起訴人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1198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安徽省懷遠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臺州市椒江區(qū)**街道**苑**幢**號**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束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束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貴A6****小型轎車沿臺州市**大道自東向西行駛至**大道交叉路口西側時,碰撞同向由周某某駕駛的浙JC****小型轎車,致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束某某在現場等候處理。經認定,束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周某某無責任。經檢驗,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9mg/100ml,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束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jié);束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束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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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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