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武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武檢一部刑不訴〔2020〕46號?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24198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政治面貌:黨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住甘肅省武山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武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杜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時許,被害人竇某某和妻子曾某某來到武山縣洛門鎮(zhèn)凈德泉純凈水廠找到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在水廠辦公室內,被害人和其妻子因經濟糾紛與杜某某、杜某某母親張某某發(fā)生爭吵。期間,被不起訴人杜某某毆打竇某某,張某某與曾某某相互撕扯。后被不起訴人杜某某追打曾某某,被害人竇某某拿起院內的一根木棍,被杜某某抓住后奪下并在竇某某左腰部擊打一下,木棍折斷成兩截。曾某某打電話報警后,被害人竇某某將張某某扶起坐在地上,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又將曾某某踢打、并又在被害人竇某某腰部、背部連續(xù)用腳踢拳打,同時將被害人竇某某摔倒在地,致竇某某受傷。被害人竇某某起身跑到門房找工具時被曾某某勸出后倒在地上。
2019年8月31日,經甘肅省武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竇某某損傷存在于胸肋部及臂部等部位,損傷為左側第3-6肋骨骨折、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19年8月31日,經甘肅省武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張某某損傷存在于頭部,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9年8月31日,經甘肅省武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曾某某不構成輕微傷。
2019年8月31日,經甘肅省武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杜某某損傷存在于面部及臂部,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9年10月30日杜某某家屬與竇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竇某某的諒解。被不起訴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被不起訴人杜某某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二級,犯罪情節(jié)輕微;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杜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天水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武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武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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