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沂檢部一刑不訴〔2020〕31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8271975********,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山東省沂水縣人,住沂水縣**小區(qū)。2012年10月19日因賭博被沂水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三千元。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沂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2020年1月3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同年2月30日補查重報。
沂水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2年4月份到2012年8月份期間,被不起訴人李某甲自稱能夠為張某甲、高某某、張某乙、李某乙等人托關系找人處理其所犯罪行,不用進監(jiān)獄,多次騙取張某甲、高某某等人錢財,共詐騙現金60萬元。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沂水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或隱瞞事實等欺騙行為致使張某甲等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以及涉案資金最終去向等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沂水縣人民法院起訴。
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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