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涼檢一部刑不訴〔2020〕49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01198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鎮(zhèn)**村**組出租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其父李某乙、其母張某某在涼州區(qū)**鎮(zhèn)**村**組巷道內,與同組村民李某丙、其父李某丁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李某甲用右拳在李某丙面部進行擊打,致被害人李某丙鼻部受傷并住院治療。2020年3月27日,被害人李某丙經武威市人民醫(yī)院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武市醫(yī)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033號):被鑒定人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頜骨額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事后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李某甲賠償李某丙醫(yī)療等各項費用61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丙的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遇事不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但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之前無違法違紀記錄,系初犯、偶犯,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被不起訴人李某甲與被害人李某丙系叔侄關系,案發(fā)后積極與被害人李某丙溝通,達成賠償協議,獲得被害人諒解,賠償被害人損失,屬刑事和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武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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