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個檢一部刑不訴〔2020〕7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81999********,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陽縣人,無職業(yè),住元陽縣**鎮(zhèn)**村委會**組**號。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強奸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個舊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0月29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別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3日兩次退回個舊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分別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個舊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19年6月17日凌晨,被不起訴人李某甲伙同白某某、李某乙(分案處理)與被害人劉某某先后到個舊市百貨大樓附近“**酒吧”、個舊市郵電巷**館、個舊市**賓館**房間內飲酒,?后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趁被害人劉某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在個舊市**賓館**房間內先后與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經本院審查并兩次退回個舊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個舊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個舊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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