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6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甲駕駛浙B05****號小型越野客車沿302省道從忠縣復興鎮(zhèn)往忠縣城區(qū)行駛,行駛至302省道94km+700m路段時,將從道路右側橫穿馬路的被害人楊某甲撞倒在地。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對事故現(xiàn)場拍照后,隨120救護車將被害人楊某甲送到忠縣人民醫(yī)院救治。被害人楊某甲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11月29日死亡。經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事發(fā)時李某甲駕駛的浙B05****號小型越野客車車速約為77km/h。經忠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李某甲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事后積極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47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通話記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安葬證明、人民調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等;
2.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劉某某的辨認筆錄;
3.鑒定意見: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司法鑒定意見書、車速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病理司法鑒定意見書;
4.視聽資料:忠縣祥鑫建材廠門口的監(jiān)控視頻;
5.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楊某乙、葉某某、周某某的證言;
6.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的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系過失犯罪,在案發(fā)后積極救助被害人,積極向被害人近親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無故意犯罪前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忠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4日印發(fā))一、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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