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饒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饒檢一部刑不訴〔2020〕30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30011962********,漢族,初中文化,中國農工民主黨黨員,河北**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住桃城區(qū)**大街**號。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標罪,2019年9月11日被饒某某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饒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系河北**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公安機關經偵查后認為河北**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份在衡水市人民醫(yī)院(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國際機電設備項目心血管檢查B超招投標過程中,利用衡水**醫(yī)療器械貿易有限公司、南昌**醫(yī)療器械公司資質進行圍標,后河北**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319萬元價格中標,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股東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標罪。
經本院審查后認為,河北**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股東李某乙以該公司名義聯(lián)系衡水**醫(yī)療器械貿易有限公司、南昌**醫(yī)療器械公司對衡水市人民醫(yī)院(哈勵遜國際和平醫(yī)院)國際機電設備項目心血管檢查B超項目進行圍標。該過程,李某甲并沒有實際參與,其主觀上沒有串通投標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了串通投標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認為李某甲涉嫌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事實不存在,河北**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串通投標的行為并非是李某甲所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沒有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甲做法定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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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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