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武檢一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9********1926,彝族,文盲,農(nóng)民。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武定縣自然資源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2020年3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qū)?現(xiàn)住武定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無前科。
本案由武定縣自然資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和認(rèn)罪認(rèn)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不起訴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期、退查各一次。于2020年5月13日向武定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11日撤回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到武定縣**鎮(zhèn)**村委會**村下面(北面)山林處撿香菇,看見5只小白鷴,便捕捉帶回家飼養(yǎng),2019年8月17日被武定縣自然資源公安局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涉案5只小白鷴,為國家二級保護(hù)動物。
?經(jīng)本院審查認(rèn)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對所捕捉的小白鷴,是否為國家二級保護(hù)動物在主觀明知方面,存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武定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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