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臨羅檢一部刑不訴〔2020〕115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5198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山東省費縣人,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蘭山區(qū)**村,現住臨沂市蘭山區(qū)**街道**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6年5月6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2日因故意毀壞財物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9月5日被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解除取保候審,同日被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3月4日被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調查/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虛假訴訟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9月1日,許某甲、許某乙伙同李某某、劉某甲在雙方沒有任何資金交易的情況下偽造借條捏造事實向羅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羅莊法院將不屬于劉某甲所有的房產(此房產系劉某乙所有,地址在:蘭山區(qū)沂蒙十路****號*號樓***室)查封并于2017年9月5日做出了對房產查封的民事裁定書,許某甲等人串通后多次修改借條又于2018年1月4日在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提出了訴前保全,在羅莊區(qū)人民法院沒有解封的情況下,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房產因此案進行了二次查封,2018年7月份左右,許某甲、許某乙、劉某甲等人通過房產中介、網上發(fā)布信息將這套房產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值的價格(350萬)對外出售,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調查/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羅莊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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