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通崇檢刑一刑不訴〔2020〕26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623199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如東縣**鎮(zhèn)**路**號)。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月間,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區(qū)**廣場**店內,在使用被害人蔣某某手機進行盤點結算時,破解被害人蔣某某支付寶、微信支付密碼,盜刷被害人蔣某某人民幣170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5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區(qū)**廣場**店內,盜刷被害人蔣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200元;
????2.2020年5月22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區(qū)**廣場**店內,盜刷被害人蔣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200元;
????3.2020年6月5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區(qū)**廣場**店內,盜刷被害人蔣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400元;
4.2020年6月15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區(qū)**廣場**店內,盜刷被害人蔣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700元,微信賬戶人民幣200元。當天,李某某通過微信轉賬將200元返還給蔣某某。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將1500元贓款退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發(fā)還給被害人蔣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偵查機關調取的支付寶注冊信息、交易明細等書證;
2.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
3.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及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對李某某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
????????????????????????????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