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信檢公訴刑不訴〔2019〕103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1831994******,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區(qū),住天津市南開區(qū)**路**里**號樓**門**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凌某某以9212元的價格向李某某購買“夢幻西游”游戲帳號(ID:1164*****),后往該賬號內(nèi)充值了1748元。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未經(jīng)凌某某同意下,私自通過申訴方式將該賬號盜回,造成凌某某損失10960元。2019年6月4日,李某某主動到信宜市公安局自首,并賠償了凌燕媚15000元,取得了凌某某諒解,凌某某請求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有正當職業(yè),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李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茂名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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