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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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檢一部刑不訴〔2020〕28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3231964********,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民權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號。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上許11:25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豫N7***7輕型普通客車沿民權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南側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駛到十字路口時,與本鎮(zhèn)某某莊村民許某某由東向西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許某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民權縣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經(jīng)法醫(yī)鑒定,許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嚴重損傷和胸部嚴重閉合性損傷及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案發(fā)后,雙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主動報警,并在現(xiàn)場接受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民事部分已調解,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民權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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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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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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