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保競檢一部刑不訴〔2020〕170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28261981********,漢族,初中文化,河北*****有限公司工人,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縣**鎮(zhèn)**村**號,住河北省廊坊市**縣**鎮(zhèn)**村**號。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環(huán)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2020年6月22日至7月20日,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29)。
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趙某某、程某某、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系河北**有限公司的工人,常年從事油罐清潔工作。2019年1月2日早晨,趙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受雇傭,來到保定市競秀區(qū)樂凱南大街956號的中國石油公司保定分公司第111加油站,從事油罐清潔工作。在清潔工作開始前,趙某某找到了此次業(yè)務的聯(lián)系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王某某,商討如何處理兩個已經被注水的埋在地下的油罐,一個是汽油罐,一個是柴油罐。趙某某在王某某指引下,找到了加油站內的兩口井,在經王某某同意后,趙某某叫上程某某和李某某,三人協(xié)同操作,把泵接入注水油罐,將兩個罐內的油水混合液體泵出,通過導管排放至其中一口井中,上午排放2個小時,下午排放2個小時,全部排凈,導致油水混合液體進入公共環(huán)境,排放完畢后,完成了對油罐的清理。排放油罐中的油水混合液體是此次清洗油罐的環(huán)節(jié),應當認定是清洗過程中產生的油/水混合物?!秶椅kU廢物名錄》規(guī)定,清洗礦物油儲存、輸送設施過程中產生的油/水和烴/水混合物屬于危險廢物。經河北省保定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測定,排放平均流量為每小時5.42立方米,換算成質量為每小時5.42噸。案發(fā)當日,該局抓獲趙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后,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某、趙某某、程某某供述,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證言,辨認筆錄,檢測報告,抓獲經過等。
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案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故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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