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西區(qū)檢刑不訴〔2020〕17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119681203579x,漢族,初中文化,永貴能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保安人員,戶籍住址安順市西某某轎子山鎮(zhèn)轎子山監(jiān)獄5片區(qū)5棟8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初,在轎子山監(jiān)獄的同意下李某某準備讓其母親搬到技校居住,李某某認為技校操場內的樹木影響居住環(huán)境,便請李某甲幫忙砍伐。次日,李某甲在安順請了三名民工,在李某某的授意下將操場內價值人民幣7271元的樹木砍伐。后經安順市建森林業(yè)勘查設計有限公司鑒定,被砍伐樹木為柳杉,被砍蓄積為18.6564立方米,被砍樹木數量為15株。案發(fā)后,李某某對轎子山監(jiān)獄進行了賠償并達成刑事和解。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李某某實施犯罪行為系法律意識淡薄,對于被砍樹木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小,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與轎子山監(jiān)獄達成刑事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安順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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