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黑檢公訴刑不訴〔2020〕14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726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黑山縣,現(xiàn)住黑山縣**鎮(zhèn)**村。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黑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黑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300元。撤銷原緩刑判決,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300元。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黑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17日被黑山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29日補查重報。
黑山縣公安局移送起訴認定李某某參與故意傷害孫某某,致二處輕傷結果的事實,經(jīng)本院審查及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黑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錦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黑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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