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甘肅省靈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3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先后在其經營的“**棋牌室”、“**茶樓”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賭具及飲食,抽頭漁利。被告人王某某(已提起公訴)在此期間向李某某提供了280000元的資金幫助。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上述行為已被靜寧縣人民法院(2019)甘刑初83號刑事判決定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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