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圖木休克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兵圖墾檢刑檢刑不訴〔2020〕54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1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人,現?。盒陆幼邮?/span>**小區(qū)**棟**室。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圖木舒克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我院決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圖木舒克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于2020年11月28日向我院補查重報。
圖木舒克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3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主動聯系受害人佘某某,希望與佘某某就頂管建筑業(yè)項目展開合作經營,雙方約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以技術機械設備投入為主,受害人佘某某以資金投入為主,雙方各占投資分紅比例的50%,并就上述相關約定內容補簽為期一年的合作經營協議。在補簽此合作經營協議前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曾以兵團三運司目前在喀什就有頂管建筑業(yè)項目,急需資金投入用于前期運作為由,先后三次向受害人佘某某索要資金總計15萬元并在收取受害人佘某某資金后隱匿行蹤、不知去向。
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圖木舒克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存在合理懷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第三師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圖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圖木休克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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