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寧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建檢一部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建寧縣,公民身份號碼350430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待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寧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建寧縣**鎮(zhèn)**新村**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建寧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建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飲酒后駕駛閩A*****號小型轎車從建寧縣**鎮(zhèn)**賓館往**村方向行駛,?17時29分行駛至**村路口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測試結(jié)果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當日18時8分,民警安排建寧縣醫(yī)院醫(yī)護人員抽取了李某某的血樣,并于次日送往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檢測鑒定,經(jīng)檢測鑒定,所送的李某某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05.87/100ml。李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李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其全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05.87mg/100ml,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量刑情節(jié),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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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寧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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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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