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溧檢一部刑不訴〔2020〕11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7198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平利縣**鎮(zhèn),住溧陽市**路**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溧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蘇D7****小型轎車在溧陽市開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泓口小學(xué)路段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抽取血樣后檢驗,李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9.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乙醇含量較低,無事故發(fā)生,無前科劣跡,坦白和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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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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