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景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景檢一部刑不訴〔2021〕27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04231990********,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系中國電信**分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景泰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鎮(zhèn)**花園**區(qū)**單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景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景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任中國電信景泰分公司**支局支局長期間,為發(fā)展辦理電信業(yè)務,向其同學劉某某(教師)索要學生信息。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先后收受劉某某通過QQ發(fā)送的電子文檔(內含137條數據,每條數據包含:姓名、學籍號、家庭地址、學校名稱、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全縣學籍.xlsx》(內含25742條數據,每條數據包含:姓名、學籍號、學校名稱、年級、班級、通訊地址、現(xiàn)住地址,聯(lián)系電話、健康狀況、殘疾類型等信息)。經景泰縣公安局排重核實,其中有效數據21563條。
2020年4、5月份,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給柳某某(另案處理)辦理電話卡時,柳某某以介紹業(yè)務為由,要求其提供客戶電話號碼。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將其辦理電信業(yè)務中收集整理的4200余條客戶電話號碼打印于A4紙上,后又將其從劉某某處獲取的數據處理為《新建XLS工作表8.xls》(內含電話號碼:25152條)通過QQ發(fā)送給柳某某。經景泰縣公安局排重核實,其中有效電話號碼為25548條。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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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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