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檢一部刑不訴〔2020〕30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6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強,陜西涇渭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高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對其進行了訊問,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時50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陜A****5寶駿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西安市高陵區(qū)**由東向西行駛至某某路口時,與由北向南步行過縣道的被害人羅某某發(fā)生碰撞,致后者當場死亡。經鑒定,羅某某系全身多處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20年1月7日,李某某同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xié)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李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認罪認罰,具有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相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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