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平檢刑不訴〔2020〕61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市,公民身份號碼4526241990********,壯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平果市**鎮(zhèn)**村**隊**號,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16日11時40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桂L****7輕型普通貨車搭載其妻子石某某沿縣道新安至果化線行駛至華商能源路段時,與對向由黃某某駕駛的桂L****6中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被害人石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8月6日被害人石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某和被害人石某某不承擔事故的責任。經平果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石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其系過失犯罪,其與被害人石某某系夫妻關系,且案發(fā)后其主動投案,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家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百色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平果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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