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平檢刑不訴〔2020〕15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己,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東縣,公民身份號碼4526231974********,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西田東縣,住田東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田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
本案由田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李某己涉嫌非法采礦罪向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案經(jīng)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田東縣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定:雷某丙(另案處理)受李某戊、李某己的雇請,在田東縣林逢鎮(zhèn)壇河村第四小組右江河段采砂。采砂過程中,一船砂子交?1500元“沙頭費”、卵石交900元“沙頭費”給李某己、李某戊。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1月12日,已采得32船砂石,并交給李某己“沙頭費”71500元。
經(jīng)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田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己不起訴。
????平果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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