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811963********,漢族,初中肄業(yè),個體水罐車車主,戶籍所在地衛(wèi)輝市,住衛(wèi)輝市**鄉(xiāng)**村**大道**號。因涉嫌犯有破壞生產經營罪,經衛(wèi)輝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5月6日被衛(wèi)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衛(wèi)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李某海雇傭并指使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灑水車將衛(wèi)輝市**化工廠的工業(yè)廢水拉走并排放至衛(wèi)輝市**水務有限公司(**污水處理廠)進口管網內。隨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聯系灑水車司機,并安排司機當天夜里駕駛灑水車將衛(wèi)輝市**化工有限公司約20噸工業(yè)廢水傾倒至衛(wèi)輝市**水務有限公司的進口管網,造成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數據超標。經衛(wèi)輝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污水處理廠數據超標造成經濟損失15478元。
2019年3月6日,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等人主動賠償衛(wèi)輝市中州水務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5478元,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本院認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退賠認罪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新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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