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灌檢一部刑不訴〔2020〕75號
被不起訴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3198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住江蘇省灌云縣**街道**路**號,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0日被灌云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朱某某在其經營的食香閣飯店,在使用液化氣炒菜后,未關閉燃氣瓶閥門,導致氣瓶與調壓閥接口連接處、兩通接口連接處等部位氣體泄漏,泄漏的燃氣集聚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朱某某再次重新打火時引起燃氣閃爆,造成飯店內就餐的被害人高某某死亡。
被不起訴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朱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獲得諒解。
本院認為,朱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刑事和解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近親屬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灌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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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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