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青嶗山檢公刑不訴〔2020〕9號
被不起訴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41982********,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暫住山東省**市**新村**-*-***戶(戶籍地山東省**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號),無業(yè)。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分別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20日補查重報。
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3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與受害人于某某簽訂了一份“網站轉讓協議書”,協議書內容包括于某某將其名下的一個網站www.*******.com、三個域名:www.******.com、www.******.com、www.*********.com轉讓給朱某某。后于某某將轉移變更網站、域名的相關材料交給朱某某操作,朱某某在轉移變更網址、域名的過程中私自將域名“*******.com”轉移變更至自己名下,且拒不歸還。經鑒定,該域名的價值為人民幣160000元整。
經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認定的域名*******.com是被不起訴人朱某某通過秘密竊取手段取得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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