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青檢一部刑不訴〔2021〕14號?
被不起訴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護照號碼EC*******,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住浙江省青田縣**街道,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青田縣公安局決定,于2021年3月2日被青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朱某甲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朱某甲于1985年持護照(護照號***)出境至德國,后旅居德國。1987年被不起訴人朱某甲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在中國駐德國大使館辦理了中國護照,后其一直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辦理的護照出入中國國境。自1998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間,被不起訴人朱某甲持該護照出入中國國境達24次。
2021年3月2日,被不起訴人朱某甲到青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護照;
2書證:身份情況、歸案經(jīng)過、戶口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護照照片、出入境記錄及護照信息;
3證人證言:證人朱某乙的證言;
4被不起訴人朱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朱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朱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
2021年3月16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