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湄檢刑不訴〔2020〕100號
被不起訴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8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湄潭縣**鎮(zhèn)**村**組**號,住貴州省湄潭縣**街道**路**號。2019年11月因盜竊被湄潭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湄潭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湄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湄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9日被湄潭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湄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曾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和被不起訴人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2時許,被不起訴人曾某甲到湄潭縣湄江街道溫泉小區(qū)“京東物流”店門口盜竊了一輛紅色“百事利”牌電動三輪車,后以500元的價格將該三輪車賣給湄潭縣湄江街道農(nóng)貿(mào)街一家廢品回收店,所得贓款被其揮霍。經(jīng)湄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百事利”牌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2750元。
案發(fā)后,被盜的三輪車被公安機關(guān)追回并返還被害人,被不起訴人與被害人達成了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曾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曾某甲案發(fā)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曾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貴州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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