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三區(qū)檢二部刑不訴〔2020〕Z417號
被不起訴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416231982********,文化程度初中,務工,戶籍所在地為本省連平縣**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曾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時42分,被不起訴人曾某某醉酒駕駛粵PJ****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鳳崗鎮(zhèn)水岸山城路段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檢驗,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93.6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檢查材料,法醫(yī)毒物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戶籍材料等書證,現(xiàn)場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被不起訴人曾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曾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曾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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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
??????????????????????????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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