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維西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維檢一部刑不訴〔2020〕22號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423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住**鎮(zhèn)**街**村**號,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經維西縣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維西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迪慶州維西傈僳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訴人曹某某請求之前認識并添加微信的在云南省瑞麗市**農貿市場賣土特產的“岳某某”找30克以內的犀牛角。數(shù)日后“岳某某”找到一件28克的犀牛角,要價5880元人民幣。二人商定曹某某微信轉賬給“岳某某”,犀牛角由“岳某某”從快遞郵寄給曹某某。2020年3月27日瑞麗市快遞員利用X光機掃描快件時,發(fā)現(xiàn)一個包裹內藏有疑似野生動物制品犀牛角,此包裹收件人為曹某某,遂向瑞麗市森林公安局報案。經鑒定,涉案野生動物制品為奇蹄目犀科黑犀屬黑犀,黑犀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Ι,經濟價值為7000.00元(柒仟元整)。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其有未遂、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維西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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