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雞冠檢三部刑不訴〔2020〕41號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3212001********,漢族,高中文化,**學生,現(xiàn)住雞西市雞冠區(qū)**(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雞東縣)。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聚眾斗毆被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公安分局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雞西市公安局雞冠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辛某某(案發(fā)時17周歲)、黎某某(案發(fā)時17周歲)、鄧某某(案發(fā)時17周歲)、趙某某(案發(fā)時17周歲)與被害人孫某某系**高三學生。孫某某與辛某某原系戀人關系,辛某某認為孫某某在二人分手總是暗中對其使壞,便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找到現(xiàn)男友黎某某,讓其找人幫忙去嚇唬孫某某,讓其不要再欺負自己。黎某某召集其同班同學曹某某、鄧某某、趙某某3人與辛某某一起于當日中午放學后,在雞西市**中學東北角十字路口處將孫某某攔住,在辛某某與孫某某爭吵無果后,辛某某先后三次用拳頭毆打孫某某,第三次孫某某被迫還手,黎某某、曹某某、鄧某某隨后上前幫助辛某某對孫某某進行毆打,趙某某阻攔孫某某逃跑。案發(fā)后,辛某某、黎某某、曹某某、鄧某某、趙某某對孫某某進行了賠償,并得到孫某某諒解。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偵查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受案登記表證實該案來源情況;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的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證明證實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刑事責任年齡、能力情況、非黨員;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實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系**學生,在校期間表現(xiàn)良好,無違法違紀記錄。雞西雞礦醫(yī)院診斷書、檢查報告單、諒解書證實被害人孫某某受傷檢查情況及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得到其諒解的情況。
2. 證人齊某某、牟某某、郭某某、邢某某、喬某某、代某某、吳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在放學路上看到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等人毆打一名男生的經(jīng)過。
3. 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被打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以及已經(jīng)得到賠償并諒解對方且放棄傷情鑒定的情況。
4.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及其同案辛某某、黎某某、鄧某某、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毆打被害人孫某某的經(jīng)過。
5. 視聽資料光盤一張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打架情況。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鑒于曹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時考慮此次犯罪具有一定偶發(fā)性,案發(fā)時曹某某系在校學生,現(xiàn)已順利畢業(yè),且在校期間表現(xiàn)良好,未有違法違紀情況發(fā)生,如對其提起公訴會讓其走向不同的人生道路,增加社會負能量。同時考慮其已被害人進行賠償?shù)玫搅苏徑?,社會矛盾已?jīng)化解。為體現(xiàn)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的挽救青少年,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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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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