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滬寶檢刑不訴〔2020〕58號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101989********,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在上海市寶山區(qū)**路**弄**號**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珺,上海圣瑞敕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同年9月27日將該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補充偵查,同年10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5月9日19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上海市寶山區(qū)**路**弄**號**室,因債務糾紛與被害人崔某某發(fā)生口角,后互毆。期間,曹某某使用手臂扣住崔某某肩膀及脖頸,致其多處受傷。經鑒定,崔某某因外傷致左側辟谷粉碎性骨折、右鎖骨骨折均構成輕傷二級。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尚無法認定本案被害人崔某某的傷勢形成的原因,以及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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