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泰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泰檢一部刑不訴〔2021〕Z6號
被不起訴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6211975********,漢族,初中文化,**置業(yè)(漳州**有限公司股東,戶籍地為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鎮(zhèn)**巷村**巷**號,住所地為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市**鎮(zhèn)**巷村**巷**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1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漳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曹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漳州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月9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17日,龍海市國土資源局發(fā)布《龍海市2016年第二次七宗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龍國土資〔2016〕270號)拍賣出讓七宗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不起訴人曹某某、蘇某某合股以蘇某某的名義,被不起訴人莊某甲以其妻子莊某乙的名義,林某某、陳某甲、陳某乙、許某甲、蔡某某等人合股以許某甲之子許某乙的名義報名參加競買編號2016P07地塊。2016年11月9日,蘇某某、曹某某與莊某甲、黃某某在廈門**酒店客房協(xié)商競買事宜,蘇某某、曹某某提出以經濟補償方式讓莊某乙、許某乙放棄競買。經協(xié)商,由蘇某某、曹某某向莊某乙、許某乙各補償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莊某乙、許某乙在參與競買時不舉牌競價;當晚,曹某某、蘇某某支付給莊某甲、林某某各現金100萬元。2016年11月10日上午,在龍海市國土資源局舉行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會上,莊某乙、許某乙未舉牌參與競價,蘇某某以起始價7400萬元競得2016P07地塊的建設使用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涉案款項、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證明、到案經過、龍海市國土資源局文件、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存款明細賬等物證、書證;2.證人黃某某、張某某、林某某9人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曹某某及蘇某某、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曹某某與蘇某某、莊某甲等人串通拍賣的行為并非發(fā)生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串通投標行為,其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2021年2月24日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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