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穗海檢訴刑不訴〔2020〕76號
被不起訴人易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7231981********,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地四川省平昌縣江口鎮(zhèn)**街**巷**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時49分,被不起訴人易某某酒后駕駛粵A*****號小型越野客車途經廣州市海珠區(qū)江海大道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易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05.9mg/100mL。
本院認為,易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易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基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對易某某作不起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易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附: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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