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鄂宜葛檢一部刑不訴〔2020〕41號
被不起訴人方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723194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枝江市**街道**號,住枝江市馬家店街道江口社區(qū)**路**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經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江航運公安局宜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8時許,被不起訴人方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于長江枝江段禁漁期內,在長江枝江段七星臺鎮(zhèn)董家灣村水域,持抄網捕撈水產品,被枝江市公安局七星臺派出所民警抓獲,現(xiàn)場查獲抄網一副、漁獲物76.37克。經枝江市農業(yè)農村局認定,方某某使用的抄網為密眼網具,屬于國家禁用漁具。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抄網、長江刁子魚物證;2.受案登記表、扣押清單、枝江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江流域枝江段實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書證;3.枝江市農業(yè)農村局網具測量報告;4.勘驗筆錄、稱量筆錄、扣押筆錄等;5.被不起訴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方某某實施了在禁漁期、禁漁區(qū)以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方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