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五檢刑不訴〔2021〕3號
被不起訴人文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7291957********,土家族,小學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住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務農。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文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李某某、鐘某某在其和張某某共同經(jīng)營的小地名為“長嶺”的山林中采伐林木84株,立木蓄積37.3854立方米。文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自愿簽署《生態(tài)修復、補植復綠承諾書》。認定上述情節(jié)的證據(jù)有證人證言、承諾書、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本案系文某某配合公路建設引發(fā),主觀惡性不大,可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文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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