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同檢刑不訴〔2020〕88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2211962********,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里**號。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彛?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6月19日補查重報。其間,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以來,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配偶張某某(已起訴)將位于廈門市同安區(qū)**街道**村**里**號的附屬間出租給肖某某(已起訴)用于私設生豬屠宰點。肖某某自行采購生豬運至該屠宰點,雇請人員進行宰殺,后將未經(jīng)檢驗檢疫合格的白條豬肉予以銷售,每宰殺一頭生豬張某某從中抽取人民幣30元至50元。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根據(jù)張某某安排在該屠宰點負責撿柴火、清洗現(xiàn)場等。2019年11月12日,該屠宰點被查獲,當場繳獲生豬及生豬產(chǎn)品740公斤(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8860元)。經(jīng)查,2019年4月5日至10月3日,該屠宰點屠宰生豬達593頭,肖某某非法獲利達人民幣59300元,張某某非法獲利達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0月24日至被查獲,該屠宰點屠宰生豬銷售額為人民幣241226元,肖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8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在屠宰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gòu)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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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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