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書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強制猥褻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被不起訴人,聽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1時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酒后至前妻被害人何某某位于無錫市錫山區(qū)**街道**苑**號**室的住處。二人在聊天時發(fā)生爭吵,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將何某某推倒在臥室床上,采用卡喉嚨、打耳光的方式,強行將何某某褲子脫至大腿處,且手指觸碰到何某某陰部。后,何某某反抗而將徐某某踹開,并報警。
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
案發(fā)后,被害人何某某已對被不起訴人徐某某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自首、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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