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東檢刑檢刑不訴〔2020〕99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201021963********,漢族,高中文化,東臺市**鎮(zhèn)**生態(tài)養(yǎng)殖場負責人,中共黨員,出生地江蘇省東臺市,戶籍地天津市**區(qū)**路**號。現(xiàn)住江蘇省東臺市**鎮(zhèn)**村**組。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東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8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明,江蘇明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東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東臺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于2020年8月5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時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醉酒后持Cl證駕駛號牌為津BF****的小型轎車,沿東臺市**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路與**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抽血檢驗,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每百毫升99.1毫克。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徐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鹽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抽血視頻。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徐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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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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