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黎檢刑不訴〔2020〕126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11993********,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挖掘機司機,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黎平縣,住黎平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黎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值班律師楊曉群,貴州**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黎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醉酒后駕駛貴HZ****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黎陽大道由南泉山廣場往法院方向行駛,20時30分許,行駛至**路**米處路段時,被黎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現(xiàn)場對徐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其結(jié)果為128mg/100ml,后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檢,經(jīng)黔東南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送徐某某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48.0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訴訟程序性文書、戶籍證明、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沈某某的證言;3.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到案后認罪、悔罪表現(xiàn)好,其認罪認罰,已簽訂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結(jié)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刑罰目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黎平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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