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遼白檢一部刑不訴〔2020〕78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110031957********,漢族,初中文化,遼陽市人,無業(yè),現住遼陽市白塔區(qū)**街**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遼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4日被遼陽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遼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1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0時55分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飲酒后駕駛比德文兩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到遼陽市白塔區(qū)宏偉路太子河西路丁字路口與呂某某駕駛遼K****9廂式貨車由北向東左轉發(fā)生碰撞,致徐某某受傷、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經遼陽襄平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8.15mg/100ml。經沈陽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徐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為輕便摩托車,屬機動車范疇。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遼陽市白塔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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