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溫平檢二部刑不訴〔2020〕192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6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經(jīng)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陽縣**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平陽縣**鎮(zhèn)**路**號。因賭博,于2010年3月16日被平陽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10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飲酒后駕駛贛C51****號小型普通客車,行經(jīng)平陽縣蕭江鎮(zhèn)朝陽路77號前路段時,因操作不當(dāng),碰撞趙某某停放在路邊的浙CF1****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已賠償事故對方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并取得諒解。經(jīng)認定,被不起訴人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zé)任。經(jīng)鑒定,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案發(fā)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0mg/100ml,達醉酒程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駕駛證、行駛證、駕駛?cè)思败囕v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呼氣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協(xié)議書、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2.證人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人趙某某、林某某、蔣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的供述和辯解: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如實供述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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