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內(nèi)威檢訴刑不訴〔2020〕5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24196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內(nèi)江市威遠縣**鎮(zhèn)**村**組**號,住威遠縣**鎮(zhèn)**路**房**棟**單元**。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威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威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訴人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與張某某等人在威遠縣嚴陵鎮(zhèn)新義村亂石灣吃晚飯,期間徐某某飲啤酒1瓶。飯后徐某某駕駛川KY****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張某某從亂石灣出發(fā)往縣城方向行駛。19時30分許,行至濱河路趙家壩大橋下時被威遠縣公安局民警擋獲。執(zhí)勤民警隨即對徐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10mg/100ml,執(zhí)勤民警遂將徐某某帶至威遠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并將采集到的徐某某血液送四川謹誠司法鑒定所鑒定。經(jīng)鑒定,徐某某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92.42mg/100ml。
本院認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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