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義檢刑不訴〔2019〕970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502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住義烏市**鎮(zhèn)**村**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1時30分許,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在飲酒后駕駛浙G5H****號起亞牌小型轎車上路行駛,同日22時1分許,當其駕車行駛到義烏市**路與**路叉口處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義烏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血液進行檢驗后,確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不起訴人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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