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通港檢一部刑不訴〔2020〕17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21989********,漢族,大專文化,系港閘區(qū)**地板員工,住**家園**號樓**室(戶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壇區(qū)**鎮(zhèn)**街**號)。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閘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8月26日補查重報。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向朱某某、金某某(均另處)提供含有**花園、**山莊、**城、**府等小區(qū)業(yè)主信息。經統(tǒng)計,被不起訴人徐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合計6581條。
????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人朱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證言;
????2.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供述;
????3.偵查機關調取的電子證據等。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對徐某某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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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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