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赫某某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赫檢一部刑不訴〔2020〕6號
被不起訴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8200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鎮(zhèn)**社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我院以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彭某某,同日赫某某公安局對彭某某取保候審,我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對彭某某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彭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時30分,彭某某到赫某某白果鎮(zhèn)新車站坐車回赫某某輔出鄉(xiāng)開嘎村蔣溝組的家時,路過白果鎮(zhèn)新車站門口開設的“豆湯肉末粉面館”門口,發(fā)現(xiàn)“豆湯肉末粉面館”門口的桌子上有一個藍色的華為nova5pro手機,彭某某將該手機盜走,彭某某于2019年11月08日18時許被民警抓獲。經(jīng)畢節(jié)興業(yè)資產(chǎn)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以“畢興鑒評【2019】第1-01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認定,彭某某盜竊手機的價值為2278元,彭某某盜竊所得手機被追回后于2019年11月14日發(fā)還被害人張捷珍,被害人張某某出具書面諒解書諒解彭某某的行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彭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行為,涉嫌盜竊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彭某某盜竊所得財物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受害人,獲得被害人書面諒解,彭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為初犯、偶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九十條,決定對彭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貴州省赫某某人民檢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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